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北京青年报讯(记者 祖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4月3日发布消息,公布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强调:未成年人节目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不得教唆犯罪;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内容
未满十岁不得做广告代言人
《规定》第九条列举了16项未成年人节目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等。《规定》中还强调,未成年人节目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规定》对未成年人参与节目作出了明确要求,其第十条指出,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针对近年来童星、未成年人频繁亮相节目引发争议的问题,《规定》要求,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广告方面,《规定》要求,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与此同时还强调,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规定》还要求,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每日17:00-22:00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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